【制度建设】东华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4-03-20   浏览次数: 1241

 

 

第一条党委常委会是研究决定学校党政重要工作的会议制度。为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推进党委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组成人员为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党委常委会。

第四条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关于党的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2.研究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各项改革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重大事项。

3.研究审定学校机构设置、合并和撤销。

4.讨论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

5.审议并批准党总(直)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和候选人提名工作。

6.审定大额资金的使用方案和重要的经费预算及分配政策。

7.审定学校重大规章制度,决定重大奖励与处分。

8.审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9.审定学校基建计划及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

10.审定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使用与调整的方案。

11.审定学校对外的重大合作事项。

12.审定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请示。

13.其它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议题的征集和确定

1.机关各职能部处若要提出由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需要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向党委办公室正式提交书面讨论议题。

2.所有议题的草拟必须严肃认真,议题内容的表述和审核由提交部门负责人把关,必须加盖部门公章,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3.对涉及多职能部门的议题,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会签意见;对需要校财经工作小组等专项工作组签署意见的议题,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组的意见;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应提交专家评估意见;对涉及法律文本合同的议题,应提交律师意见。以上签署的意见表述要清楚明白,有明确性的结论。

4.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议题的汇总、协调,并呈报党委书记审定。

5.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六条党委常委会议题讨论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

第七条党委常委会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会议决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在确实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决议执行时,一般应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请党委常委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书记征求党委常委会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常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的纪律

1.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党委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征得党委书记同意。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员根据讨论的议题需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另行通知。

2.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情况。

第九条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决议和相关文件,专题归档备查等工作。

第十条为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确保广大教职工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在学校党务公开网站进行通告,本校所有教职员工党员都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查阅。

第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