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03-11-16)
作者: 发布时间: 2003-11-16 浏览次数: 984

 

(经2002424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认真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政令,创建规范文明的语言文字校园环境,成立东华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东华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机构。

        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区和学院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四、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学院推荐,由主任委员审定。

          五、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组织开展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以测促训,以训保测,在规定时间内保证达标;

2.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工作;

       六、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有重要事项,经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东华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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