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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传递  

政策传递

一、补贴

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

1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2193777日至194212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3194311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4)对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5)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自2011年起执行。

二、健康休养费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离休干部经费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委老[86]39号)规定:

在公用经费中,设置健康休养经费。根据“按人提取,统筹兼顾,集中使用”的原则掌握。

2005年至今的标准是:局级(含享局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年750元,处级和处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年530元。

三、护理、护工费

1.(社保)护理费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发放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补充意见》(沪委老[84]216号)、《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6号):

1)下列情况,发给护理费: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自200811日起执行。

2.护理费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委组【2014】发字10号)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2)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3)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4)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5)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6)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自2014年1月起执行。 

3.护工费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离休干部护工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委老[2013]19号):

1)下列情况,发给护工费:

经审核认定因长期入住养老机构、因病住院、开设家庭病床、生活不能自理、年老体弱、残疾及其他确需他人护理的本市离休干部。

2)护工费用补贴标准:年满8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工费标准为每人1500月;80周岁至84周岁(含8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工费标准为每人1200月;80周岁以下的离休干部护工费标准为每人1000月。

3)护工费用补贴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列入管理费用;自20136月起执行。

四、交通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用车的金额包干奖励标准和交通补贴费的通知》(沪委老[93]字第004号、沪财行[1993]9号、沪委老[1996]字第008号、沪委老[1996]字第077号):

正局级以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额200公里;原副局级(含享受局级待遇)以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额150公里;参照副局级住房、医疗、交通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每人每月75元;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的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为41元。家住浦东、工作单位在浦西,或家住浦西、工作单位在浦东的离休干部调整为48元。

五、电话

沪委老[97]16号文件规定:正局级每人每月120元,副局级每人每月90元,限额报销。

六、一次性工资

《关于增加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64号):

根据沪府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2001年起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后,离休人员同步执行,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自2001101日起执行。

七、医疗

1. 离休干部医疗问题特殊经费

沪委老(1997)第79 摘自《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第六册169

离休干部因重病、大病或抢救需要,经医生确认使用了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其费用支出应提倡“老同志本人支付一点、家属子女承担一点、组织上补贴一点”的原则。

2. 离休人员院前急救医疗及经费结算

沪医保(200244摘自《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第七册168

200251日起,离休干部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急救医疗费,采取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事后由其本人凭发票和本人的离休干部医疗证到临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零星报销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离休干部本人前往报销有困难,可委托家属或单位代为办理,受托者除带发票和被报销人离休干部医疗证外,家属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需携带介绍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救护车费采取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事后由本人凭发票到老干部办公室报销。

八、居家养老服务

《关于调整本市高龄离休干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委老[2011]32号)和《关于扩大本市离休干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享受范围的通知》(沪委老[2012]17号)规定:

1. 补贴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常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市全体离休干部。

2. 补贴标准和使用方式

本区高龄离休干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00元。专项补贴用于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得兑现现金,当月有效。超出补贴标准额度的服务需求,可由本人自费购买。

九、学费报销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老干部大学学杂费标准的通知》(沪委老[2012]5号):

根据市老干部大学的建议,经我局研究,自2013年春季学期招生开始,适当调整市老干部大学学员学杂费标准,每学期每门学科基本学杂费调整为100元。其中离休干部学员本人负担10元,离休干部学员管理单位报销90元,在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十、抚恤金

《关于调整本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委老[2012]39号):

本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