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研究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有机会参加学校教学、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在研究生中开展“助教、助管”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校“助教、助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助教、助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学生处具体负责实施。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分管本科生教学副院长、二级单位党组织副书记、研究生辅导员和教务员组成的学院“助教、助管”工作小组,并在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助教岗位设置范围
1.量大面广及习题量大的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可申请设置,以协助教师批改习题为主要工作。
2.量大面广的实验课和上机指导课可申请设置,以协助教师进行指导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
3.助教岗位的设置优先资助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优先资助量大面广的课程,优先资助实验课。
第四条 助管岗位设置范围
1.助管主要是协助学校部(处)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辅导员办公室、公共实验室等公共管理服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院助管岗位按照学院办公室、辅导员办公室、公共实验室等公共管理服务部门的需要设岗,落实岗位负责人。
第五条 学生参与课题研究不属于助教、助管范围,已有专项经费的项目不得再设助教、助管岗位。
第六条 学院的助教、助管岗位设置和管理由学院负责,部(处)的助管岗位设置和管理由各部门和学生处负责。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设岗程序:每学期期末,用工教师按需申请设置下一学期岗位,各学院、部(处)审核并发布岗位需求及岗位数。
第八条 应聘程序
1.自各学院、部(处)设岗完毕至岗位启用日期前,研究生登录新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申请岗位,并请导师在系统审核。
2.聘任采用研究生应聘和辅导员推荐相结合,“助教、助管”优先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原则上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人多岗。
3.各学院在聘任时,严格按照学生必须参加本校区工作岗位的原则来录取。
4.学生可在系统内查询岗位聘任结果。
第四章 上岗、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九条 上岗须知
1.研究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拟聘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符合部门业务要求,方可上岗。
2.用工部门须对上岗研究生制定管理目标和岗位在岗时间,并做好日常监督指导,以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第十条 考核程序
1.研究生上岗后,须在每月15-20日填写当月月报,如实填写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体会等,超时填写月报无效。
2.每学期末,上岗研究生由用工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
第十一条 津贴发放和补发
1.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各学院“助教、助管”经办人员根据月报内容制作津贴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交学生处审核;各部(处)津贴由学生处统一操作。学生处汇总后交财务发放。
2.如因未按时填写月报导致未能领取津贴,可于下一学期的指定时间内(一般为第一、二周)申请补发。
第五章 经费保障及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助教、助管”经费列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学生处根据上一年度“助教、助管”经费使用情况,预算下一年度的“助教、助管”经费总额。学生处将“助教、助管”经费安排至各学院、部(处),分配各学院、部(处)预算金额根据前期预算执行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津贴发放标准:以学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为基准,按完成岗位职责所需的时间来确定;每名研究生用于完成岗位职责所需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助教、助管”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助教、助管”的研究生不得以此为理由,影响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参加的各类学习、科研和活动等规定范围内的各项要求;上岗研究生在一年级学习中出现成绩不及格,需要补考或重读课程的,一律暂停,以保证集中精力做好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部(处)若发现上岗研究生工作不到位或态度消极,应立即停止或更换,并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对问题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或发生教学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性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若发现虚报“助教、助管”岗位、工作量,或预算使用率低等情况,将缩减该单位的“助教、助管”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全日制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