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规范科研行为,实现科研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确定学校、职能部门、学院(部、所)、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确保科研项目管理权、监督权和经费使用权有效行使。
第三条 强化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是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职责。要坚持申请立项与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加强领导,做好统筹协调。
(1)坚持学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
(2)校长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
(3)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分工负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能,承担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责任。
(1)科研处的职责。主要对全校科研工作实施管理和服务。制定和落实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代表学校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科研合作协议;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预算执行、结题验收等工作,重点审核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完善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加强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和涉密工作的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为科研人员提供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
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2)财务处的职责。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算、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并在符合财经法规范围内,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规范经费支出管理,严格外拨经费审核,重点审核科研经费的合规性。建立非涉密项目财务信息公开,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
(3)监察审计处的职责。负责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协助社会中介机构做好项目专项审计。加强对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4)资产管理处的职责。负责协助科研项目组仪器设备、批量物品的采购,做好科研设备的管理和产权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重点审核所购设备的合理性和相关性,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5)人事处的职责。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科研服务队伍。协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加强科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
(6)档案馆的职责。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完备归档工作,加强科研归档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督促,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公共查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7)信息化办公室职责。协助科研、财务等相关部门,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和科研管理系统,完善系统功能和信息库建设,建立校内共享信息平台,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等信息,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实施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8)宣传部的职责。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通过校园网、校报、广播台、宣传栏等校园媒体,加大对有关政策举措的宣传解读,为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创造有利的舆论导向。
(9)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院(部、所)的职责。学院(部、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科研行为承担监管责任。重点审核要求本单位审核的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项目。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八条 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具体措施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照“权责一致、管服并重、奖惩兼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着力规范科研预算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具体规范遵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执行。
第十一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健全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控和相互制约,有计划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行为规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根据上级要求,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科研监管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出现重大管理失误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并由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