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人[2012]47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的形势要求,规范使用东方学者岗位资助经费,特制订本方法。
一、 经费来源
(一)上海市教委拨款100万元/三年。
(二)学校从211工程建设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经费中统筹安排,为东方学者岗位配套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100万元。
二、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上海市教委拨款100万元。其中60万元为特聘教授的岗位津贴,每年20万元,由学校按月发放。另外40万元由特聘教授支配,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等费用。
(二)学校配套的100万元主要用途如下:
1、业务费50万元。主要用于实验室装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实验耗材费等。
2、学术交流费30万元。主要用于参加国家、国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及合作、组织会议的会务费等。
3、其他费20万元。主要用于论文发表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学术调研等发生的差旅费、测试分析费等。
三、考核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对东方学者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东方学者应同时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