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今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由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2012年4月起调整全校人员养老金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时调整缴费额度,根据沪人社综发(2012)2号文件精神,基数最低为2599元,最高为12993元。
三、根据沪人社综发(2012)18号精神,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
四、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上海市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沪府发〔2012〕35号),内容摘要如下(详细内容请登录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查询):
(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见《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待遇示意表》):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待遇示意表
人群分类 | 帐户段 | 自负段标准 | 共付段报销比例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在职 | 44岁以下 | 用完个人帐户 当年计入资金 | 1500元 | 65% | 60% | 50% |
45岁至退休 | 75% | 70% | 60% | |||
退休 | 退休至69岁 | 用完个人帐户 当年计入资金 | 700元 | 80% | 75% | 70% |
70岁以上 | 85% | 80% | 75% |
(二)对原“退休老人”和原“中一”人员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采用过渡办法。
1、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老人”),门诊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超过门诊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2、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中一”人员),门诊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超过门诊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3、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原在职“中一”人员),门诊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门诊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按照原规定执行,即由附加基金支付70%。
(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自负段医疗费用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如个人医疗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自负。
(四)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