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统高评字〔2016〕1号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调查队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2016年度本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同时,按照国家《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16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机构
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
(三)受理时间
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星期六、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00-17:00。
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威海路48号1615室;电话:53851562、53851975。
二、评审对象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本市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三)凡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无重大业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不予受理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
热爱统计工作,有丰富的统计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统计业务水平,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高级统计师相应的职业能力要求和基本条件的,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职业能力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能围绕社会经济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2.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起学术带头人作用,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能够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项目,编辑统计资料。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通过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和其它统计文章,在单位经营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
3.有创新精神和解决统计工作领域主要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或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问题上起重要作用。
4.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组织、指导下级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设计、制度方法研究、统计调查和数据处理等统计任务。
(二)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1)规定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
2.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3.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符合高级统计师有关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196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但提出申报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盖章,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等。
四、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的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及档案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市统计高评委评审。
(一)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评委会申报。
申报对象必须按“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目录”(附件2)、“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要求”(附件3)、“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4)和“承诺书”(附件6)的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鉴定,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1.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5)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并盖章,意见内容按表中各项小标题内容综合评价后,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填写评价结论。事业单位还须填写缺额申报情况,并按要求盖章。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直接送寄至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或由单位封口盖章后,交申报人送交。送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3.为申报对象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三)市统计高评委评审
由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论文鉴定和定量测评以后,送交市统计高评委评审。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务院各部委在本市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评审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可由主管单位向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委托,直接参加本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原受聘为会计、审计、经济等系列高级专业职务的对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工作岗位,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的(1)、(3)和(4)项有关内容,可申报转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审结果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并由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通知本人。评审通过人员需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公示20日。评审未获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不退还本人及所在单位,由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保存3年。
(四)评审费用。申报人员在报送有关材料时,需交纳评审费用800元/人。
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附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2. 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目录
3.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要求
4.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5.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6.承诺书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下载附件:2016统计高级评审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