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务院部门规章(2005-12-1)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12-01 浏览次数: 628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节录)(1993年)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节录)(1995年)

  幼儿园工作规程(节录)(1996年)

  小学管理规程(节录)(1996年)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录)(1997年)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节录)(1998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1999年发布,2004年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节录)(2000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节录)(2000年)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节录)(2001年)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节录)(2003年)

  一、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节录)

  (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第1号令发布)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节录)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三、幼儿园工作规程(节录)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四、小学管理规程(节录)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语文课程。

五、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1号发布)

  第十二条  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六、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节录)

(1998年12月2日教育部令第1号发布)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节录)

(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第20号令发布)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九、《〈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节录)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十、《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节录)

(2001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二章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四)嗓音良好,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六)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七)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4、普通话等级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十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发布)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