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普通话的普及,使普通话成为机关的日常工作用语。
(一)继续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推动干部在机关内各种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以形成良好的语言氛围。
(二)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1、执行公务时首先使用普通话;
2、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使用普通话;
3、各类会议的发言坚持使用普通话
4、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坚持使用普通话;
5、接待工作,特别是接待外地人员坚持使用普通话;
6、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
7、机关所属对外服务、政务受理等窗口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三)根据市委组织部、是人事局、市教委、市语委《关于在本市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沪人[2001]128号)要求,积极推进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同时,逐步把普通话作为新进人员录用条件之一。
二,加强对机关各项用字的管理,努力使用字规范化。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使用的各种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二)各级机关下列用字必须规范:
1、机关的名字牌使用规范用字,机关名称在其他方面重现时使用规范文字;
2、机关内各种标牌、知识牌、电子显示屏等使用规范文字;
3、机关公文、材料以及各种印刷物使用规范文字;
4、下发的奖状、奖牌、证书等使用规范文字;
5、大型活动的会标使用规范文字。此外,各种宣传品用字以及干部的名片用字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各级机关要建立用字审核制度,严格把关。
三、加强对机关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使机关成为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率。
各级机关要进一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依法加强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努力在全社会率先实现普通话的普及和用字规范。
(一)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以及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工作网络;落实日常工作组织管理管理的归口部门,加强对本机关用字情况的督察和管理。
(二)积极开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并组织语言文字规范知识、能力的培训,不断增强干部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职业语言素质。
(三)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机关创建精神文明的总体规划和机关评优创先的条件,有计划、有重点的提高机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程度。
(四)加强对本系统(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面提高对本系统(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OO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