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相关问题问答

发布者:张荣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400

1、问: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计划生育的奖励内容有哪些?

答:《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问:全面两孩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有哪些要求?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国家和本市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修订后,《若干规定》对领证条件作出了相应调整。第三条规定:“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4.问: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的,应当在哪里申领光荣证?

答:分别在各自的户籍所在地领取。


5、问: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如何享受休假?

答: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6、问:取宫内节育器,如何享受休假?

答:休息2天。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7、问: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如何休假?

答:(1)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2)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3)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