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华大学
2017年12月6日
东华大学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管理,做到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学校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的,单位价值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且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软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软件,以及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网站、信息系统软件、教育教学软件、专业专用软件及其它软件等。
第三条软件归属无形资产范畴,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软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学院、部、处、室等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软件的使用单位,对使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四条软件配置主要是指通过购置、自行开发、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引起的软件数量、价值的增加。
第五条软件配置纳入二级单位年度预算。二级单位必须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结合软件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预算额度,明确资金来源。
第六条软件购置实行“先申请后采购”,购置流程依据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软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第七条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的软件,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软件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购置的软硬件一体化产品,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无法严格区分软硬件价值的,计入硬件价值;
(三)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的软件,增记软件价值。
第九条软件资产账应及时反映学校软件的数量、价值。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定期核对,做到账账、帐实相符。
第十条二级单位明确软件管理责任人,健全软件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软件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信息安全。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
第十一条学校不定期地对软件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软件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四章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软件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软件进行转移及核销,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第十三条闲置的软件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可以处置:
(一)使用期限5年(含)(软件使用期间进行版本升级,使用期从升级后重新计算)以上,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的,或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二)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处置条件的软件,由软件责任人提出报废申请,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处根据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含)以上的,报教育部审核,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软件在处置审批完成后,由财务处做账务销账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