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侨政策

发布时间:2012-02-26浏览次数:3854

一、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的解释

1、华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2、出国留学生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3、因公出国人员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因公出国(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4、归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5、侨眷的定义是什么?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6、归侨身份如何认定?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侨办审核确认。

7、申请确认归侨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国外出生、生活或工作的记载材料,或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以及本市户籍证明。

8、侨眷身份应向哪些部门申请?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提出申请,并由区、县侨办审核认定。

9、申请确认侨眷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亲属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与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户籍证明。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亲属,须向区、县侨办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公证。

10、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国内眷属的身份是否会改变?

答: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11、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其侨眷身份是否会丧失?

答: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12、归侨、华侨能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吗?

答:可以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各级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

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

 

二、教育方面

  • 升学照顾

1、享受升学照顾待遇包括哪些对象?

答:依照有关政策,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享受升学照顾,以上对象简称“三侨生”。

2、三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

答:1)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2)报考成人高校大专、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大专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20分;3)报考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

3、如何出具三侨生身份认定证明?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出具,非本市户籍的三侨生的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4、出具三侨生身份认定证明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归侨青年需提供本人的归侨证;2)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父(母)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父(母)华侨身份证明或者父(母)的护照、签证,本人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出生证明。另外,三侨生还需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和在本市报考高中、高校的证明;递交材料如果是外文,原件和翻译件须一同提供。

  • 境外儿童来沪接受义务教育

1、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何种待遇?

答: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2、父母为本市居民,本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的,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何种待遇?
  
答:申请就读人本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父母为本市居民的,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也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3、华侨子女如何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和就读手续?
  答:申请就读人需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

4、华侨子女办理就读身份证明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就读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2)申请就读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3)申请就读人与具有华侨身份父母的关系证明;4)与申请就读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监护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申请就读人由暂住本市的父母监护的,须提供其父母由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居住地一致的住房证明;在本市就业就职的,还须提供就业就职证明。

5、华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如何办理来沪就读身份证明?

答:华人、港澳居民子女来沪接受义务教育,由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出具就读身份证明。

6、华人、港澳居民子女办理来沪就读身份证明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就读人本人及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2)来沪就读子女在沪的临时住宿登记证;3)与来沪就读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或证明;4)申请就读地的户籍证明及房产证明。

  • 华侨考生报考内地高校

1、报考内地高校的华侨考生指哪些对象?

答: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四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

2、报考内地高校的华侨、港澳地区考生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2)25周岁以下;3)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4)未婚;5)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3、华侨、港澳地区考生报考内地高校,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港澳地区考生须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华侨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华侨考生须在内地各报考点报名考试,港澳地区报考点不受理华侨考生报考);2)本人学历证明;3)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交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4)本人的身份证明;5)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4、华侨、港澳地区考生报考内地高校,本市的报名地点在何处?

答: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地址:钦州南路500号,邮编:200234,电话:021—64511200转)。

 

三、出入境方面

  • 出境探亲假期待遇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3、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4、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如何计算?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探亲假包括了公休假和法定假,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期满后一般不得续假,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应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5、归侨、侨眷职工如不能出境探亲,对其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探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6、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若不能出境探望子女,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7、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准予报销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8、在国内会亲者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符合在国内会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9、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等待遇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10、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却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 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待遇

1、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获准出境定居,离、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2、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3、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享受何种待遇?

答:对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境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原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报销。

  • 在职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有关离职费待遇

1、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社保中心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在1993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2、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按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等是否可以携带出境?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

1、华侨申请回国来沪定居须符合何种条件?

答:出国定居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回国来沪定居:1)夫妻一方系华侨,要求夫妻团聚,具有本市户籍的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2)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回国定居,本市有子女或父母、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3)在国外无依无靠的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本是有亲属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居住、赡养等生活问题,生活有保障的;4)年满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55周岁的女性,经配偶同意,单独申请回国来沪定居,本市有子女或父母,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等问题的;5)16周岁以下的儿童,本市有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居住、抚养、监护等生活问题的;6)未婚或离异、丧偶者,本市有父母或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7)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8)已放弃国外居留权或居留签证失效无法返回定居国,能提供外国移民局或驻我国使领馆证明,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

2、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如何申请?

答:1)在国内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2)在国外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

3、华侨申请回国来沪定居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的《华侨回沪定居申请表》;2)本人的护照;3)本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4)本人原常住户口注销证明;5)拟定居地户主(房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接纳入户的意见(房产证是本人的免于提交)或在沪亲属同意监护、赡养承诺书;6)拟定居地亲属的户口证明;7)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8)受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婚姻关系证明、未再婚证明、放弃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相关关系公证等)。

4、港澳居民如何申请来沪定居?

答: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联系地址:民生路1500号,咨询电话:28951900)。

5、出生在国外的未成年华侨如何申请来沪定居?

答:申请人本人向拟定居地所在的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生活照顾方面

  • 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

1、享受本市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享受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对象是1966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并年满16周岁,在本市企事业单位退休的早期归侨。

2、如何申请享受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

答:凡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退休前原工作单位审查后,填写《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审批表》,由市政府侨办审批。

3、本市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如何发放?

答:本市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纳入养老金范围,由社保中心统筹发放。

  • 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

1、享受本市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1966年12月31日之前回国定居的、生活较困难的本市无业归侨。早期归侨身份由市政府侨办审核认定。

2、如何申请享受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

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区、县侨办审查后,填写《上海市发放无业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报市侨办、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按标准发放。

3、本市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取消?

答:无业的早期归侨如迁离本市、出国定居或亡故,其生活困难补助应随之取消。

  • 早期归侨社区医疗服务

1、本市对于早期归侨接受社区医疗服务是否有照顾性政策?

答:2009年2月,市政府侨办与市卫生局共同发文,决定进一步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做好本市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此项工作已经在本市中心城区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开。

2、本市早期归侨在社区医疗服务方面享受哪些便利?

答:1)以自愿原则为基础,早期归侨可以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协议书”,领取早期归侨卫生保健服务卡,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2)身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早期归侨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本辖区内的二级医院之间设立的早期归侨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入院、优先诊治、优先建立家庭病床的“三优”服务;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建立早期归侨健康档案,为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居民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并长期居住(市区满7年,郊县满5年)在本市,可准其在本市配偶处落户。其中外省市一方系女性的,可准予其随带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配偶处落户;2)外省市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要求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的,按现行的农婚户口政策办理;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农业人口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要求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的,参照第一条规定办理;3)本市居民与外省市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的,其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申请人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拟落户地的区、县侨办出具的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以及有关规定所需申报户口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归侨侨眷生产生活及归侨侨眷房屋财产权利

1、归侨、侨眷在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可以获得哪些部门的帮助?

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归侨、侨眷的生产、就业提供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扶持与服务;本市也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

2、归侨在境外取得的专业成果可以作为本市相关部门职称评定的依据吗?

答:可以的。归侨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其在境外的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3、归侨、侨眷对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答: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非法征收、征用、拆迁。

征收、征用或者拆迁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征收人、征用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征用和拆迁的规定,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

4、归侨、侨眷企业用于合法经营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面有什么照顾性规定?

答:征收、征用或者拆迁归侨、侨眷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征收人、征用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企业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供帮助。

 

五、华侨捐赠的有关规定

1、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捐赠人是哪些?

答: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归侨、侨眷的境外亲友也是捐赠人。

2、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受赠单位是哪些?

答:指本市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和承办捐赠的单位。

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3、捐赠款物的用途有哪些?

答: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也可以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4、华侨捐赠项目备案需哪些材料?

答: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表达捐赠意愿的书信和传真件等文书;2)受赠单位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报备表》(表格下载网址:http://qwb.sh.gov.cn)。

5、受赠单位如何申报华侨捐赠项目?

答:受赠单位在明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后,或者收到捐赠款物的一个月之内,向所在的区、县政府侨办申报。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申报。

6、如何办理捐赠外汇手续?

答: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外汇,可凭经市政府侨办审批盖章后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等材料,办理入帐或结汇手续。

7、用于扶贫慈善公益事业的物资指什么?

答: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它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8、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国内公益事业有何鼓励性规定?

答: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9、捐赠人可得到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一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的捐赠证书;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3)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二百万元以下者,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

10、对捐赠作出贡献的介绍人可获得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3)对介绍人的优惠照顾,由受赠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