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举办“第二届上海留学人员成果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总结本市实施"万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的工作经验,加大引进新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国际化高层次人才的力度,现定于今年11月20-25日在上海展览中心举办"第二届上海留学人员成果展"(以下简称"成果展")。这是继1999年10月本市首次举办"上海留学人员成果展"之后,又一次集中展示本市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成就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全面宣传国家和本市留学人员工作的政策环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上海人才国际化进程;集中宣传、展示本市留学人员的成果和风采以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激励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做出新的贡献;增强本市各部门、各单位集聚用好留学人员,做好海外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为办好本次"成果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览主题
"成果展"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为主题,通过荟萃近5年来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突出贡献和最新成果,展示留学回国人员爱国奉献、艰苦创业、勇攀高峰的精神风貌,弘扬时代主旋律,凝聚海外优秀人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本市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四个率先"做出更大贡献。

二、展览内容和要求
(一)展现内容: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留学人员企业(含中央在沪单位)、文化艺术团体、新闻传媒等各行各业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近5年来取得的突出成就、最新成果:
1、创新成果: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为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2、杰出科研成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研究、学术成果):成果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或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在国际文化艺术比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
3、主持国家及本市重点攻关项目:主持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及本市重点攻关项目并取得的突出成果。
(二)基本要求:展览力求反映时代性和典型性,突出特点,展现精品。留学人员优秀成果以图片、实物或模型展出为主,以增强展示效果。

三、展览时间和地点
"成果展"定于2007年11月20-25日在上海展览中心正厅举办。其中:11月20日布展,11月21-25日展出。展览面积约5400平米。
四、主办、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上海市人事局
协办单位:上海市留学人员联谊会、上海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果展"工作在市人事局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六、推选程序
(一)参展候选人及成果推荐
1、推荐参展候选人及成果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单位组织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人事局局党组审定的工作程序,自下而上,逐级上报。
2、各有关单位对留学人员(个人及团队,团队须由3人<含>以上的留学人员组成)近5年来在为祖国、为上海社会经济建设中做出的显著成绩,在技术创新、知识创新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和最新成果进行采集,推荐参展候选人及成果,并将填妥的《候选人简介及成果推荐表》,用A4纸Word格式打印一式3份(附电子版),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表格可从"21世纪人才网"下载(网址:http://www.21cnhr.gov.cn)。
非自主创业的参展候选人由所在单位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市人事局审定。自主创业的参展候选人,由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所在区(县)人事局审核推荐后报市人事局审定。
(二)市人事局审定
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整理后,报局党组审定。经审定入选参展的留学人员个人及团队,通过"21世纪人才"网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市人事局确定参展人选及成果,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三)参展材料报送
各相关单位根据展览要求报送参展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七、联系方式
地址: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高安路19号509室,邮编:200031)
联系人:陆佳、吕依南、卢慕蓉
联系电话:24022583;24022582;24022588
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通过这一活动,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为支持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注:我校符合条件有意申请者,请填写《候选人简介及成果推荐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在7月6日前将材料交人事处。
人事处联系方式:松江校区行政楼357室,董凯 67792346
          人事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