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及相关教师:
我校2007年度上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的部署已经启动,请申请人员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条件及步骤进行认定。人才派遣人员请向校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
现将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 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 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党政管理人员。
(三) 实验室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四) 专职学生辅导员。
二、认定条件
(一) 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 学历条件:具备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三)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经测试,确认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具体包括:
1、普通话水平测试。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2、非师范类专业申请人须补修《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等教育类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3、非师范类专业以及虽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申请人,需参加由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测试。
说明: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可不作规定要求。
(四) 健康状况。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三、提交材料
(一)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贴好照片)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 非师范专业类毕业的人员需附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 教师资格认证照片1张(带有身份证号、姓名的数码照)
说明:申请人自行到上海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延安西路900号)507室拍照并取回。
四、工作程序
5月21日--5月31日各部门受理申请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将所需全部材料提交部门。
6月1日--6月11日各部门初审材料
(二) 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所有复印材料验证原件,在复印件上盖章,对合格者签署意见,并通知其拍照(拍照地址:延安西路900号507室)。
6月12日起实施认定、制证发证
(三) 各部门将申请人所有材料交人事处师资科
(四)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复查
(五)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批
(六) 名册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七)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对所有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八) 为复核通过人员制证
(九) 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填表说明
(一)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须严格按照"申请任教学科目录"填写,该目录可在人事处网站http://www.dhu.edu.cn/rschu/index.htm上查。
3、 "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栏"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栏"由学院如实填写(除特殊情况外,第1至第4空格写"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写"审核通过"),请院长签名、盖学院章。
(二)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 表中1、2、3栏由本人填写,4至9栏由学院如实填写(除特殊情况外,4至6栏写"符合",7至9栏写"无");
2、 "鉴定单位(全称)":填写学院总支。
3、 请总支书记签名、盖总支章。
(三)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只填写一份
人事处
2007年5月21日
附:任教学科分类查询表(单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