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2006年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启动,现将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在职在岗教师。包括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党政管理人员、实验室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专职学生辅导员等。
二、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贴好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非师范专业类毕业的人员需附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或80分以上)合格证书复印件
7、教师资格认定用照片1张
以上材料由各部门负责验证原件;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提交材料中的第5、6可不作要求。
三、时间安排
1、3月3日--3月25日申请人将所需全部材料提交各学院、部门
2、3月26日--4月17日各学院、部门初审材料并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交师资科
3、4月18日--4月24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复核,领导小组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批,报市教委
4、4月25日--5月下旬为通过人员制证、发证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可到学院办公室领取。
人事处
2006年3月2日
附件一:任教学科分类
附件二:有关普通话测试、拍照、填表说明
一、普通话测试由本人到上海市普通话测试中心联系测试,学校不再组织集体测试。
上海市普通话测试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45--3:30均接受报名,报名时请带好身份证和2张1寸彩色照片。普通话每月测试一次。具体测试时间可查询上海语言文字网(www.shyywz.com)。
上海市普通话测试中心地址:陕西北路500号;联系电话:62558388
二、教师资格认定用照片可到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协会拍摄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止园路420号202室,联系电话:56904915-8024、8025
拍摄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2:30--16:30
三、填表说明
(一)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申请教师资格种类"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申请任教学科(课程)":须严格按照"申请任教学科目录"填写,该目录可在人事处网站http://www.dhu.edu.cn/rschu/index.htm上查。
3、 "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栏"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栏"由学院如实填写(除特殊情况外,第1至第4空格写"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写"审核通过"),请院长签名、盖学院章。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只填写1份)
1、表中1、2、3栏由本人填写,4至9栏由学院如实填写(除特殊情况外,4至6栏写"符合",7至9栏写"无");
2、"鉴定单位(全称)":填写学院总支。
3、请总支书记签名、盖总支章。